(2005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文件精神,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增强构建繁荣活力肇庆经济基础,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一)大力营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治环境、政策环境和政务环境。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改善管理和服务,使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管理上有秩序。(二)各级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经济发展考核目标,加大招商引资和扶持发展力度。(三)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建工作,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推选素质好、贡献大、参政议政能力强、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发挥民营企业家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放宽和简化企业登记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前置性审批项目。(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暂时未能提交非主要登记资料的,工商管理部门先给予核发半年有效期营业执照,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欠缺资料。(三)外地民营企业(有限公司)转移到本市兴办的,凭原所在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资料等文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即可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四)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由投资者申请,工商管理部们可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或“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发新执照。(五)放宽企业投资者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比例限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成果,其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六)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对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基地企业实行预约上门年检服务。(七)建立健全企业分类监管办法,推行诚信企业免审制度。新兴行业可先予以企业登记,后逐步规范。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需提交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当年无违法行为记录,持有国家驰(著)名商标,连续两年获得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以及在当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免提交前置审批资料即可通过年审。
三、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600万元,采取定额贴息或直接补助方式,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建立技术创新中心、资源开发及深加工、培植产业集群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依法缴税和争创名(品)牌、扩大外贸自营出口、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涉企信息化设施建设和劳动就业培训安置等。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拟定并负责实施。县(市、区)也应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一)扩大银企之间沟通与合作。政府主动协调银企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开办知识产权、专利权和物权凭证质押贷款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及投资公司。(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份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对企业改制预准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设置等事项予以协调,在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三)从2006年起,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至少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按实际发生担保额或担保损失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加强对民营信用担保机构运营监管,提高其融资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再担保能力和抗经营风险能力。具体补助和桨励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