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以下简称56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推荐程序
凡符合563号文规定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于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并在“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服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推荐)表》格式附后(见附件3)。
二、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563号文附件)一式三份,并用excel格式制成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市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原件上报复印件);
3.担保机构章程复印件一式三份;
4.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5.《受保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一份;
6.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份;
7.担保机构对照563号文中“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的第(四)、(五)款规定,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一份。
三、对我省已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反规定,已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开列名单,说明理由,逐级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四、各市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免税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作出书面报告,填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情况表》(见附件2),并制成电子文本,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韩仲明
联系电话:020-83135846
传真电话:020-83135851
电子邮箱: han99@gdet.gov.cn
附件:1.受保企业情况汇总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情况表
3.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推荐)表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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